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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T向工信部书面反馈对《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iCET作为能源与交通领域独立的第三方智库机构,同时也是国内唯一的引荐中国燃料消耗量管理标准与零排放汽车政策的非政府机构,就9月21日工信部发布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书面意见反馈,全文如下:

 

尊敬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领导:

 

9月22日,工信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意见,iCET作为能源与交通领域独立的第三方智库机构,引荐并协助中国建立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一阶段标准并持续跟踪研究中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发展,也是最早在在国内推荐加州零排放汽车(ZEV)积分交易法规的机构(国内称为“NEV积分”政策),对工信部关于“CAFC与NEV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几点意见与建议。

 

iCET认同工信部在“办法”中提出的CAFC与NEV分开核算与考核的管理思路,并认为2018-2020年NEV积分比例分别设置为8%,10%,12%比较合理,但我们认为CAFC积分与NEV积分之间的交易,有点画蛇添足,两机制应该独立交易与结转,具体意见与建议如下:

 

1. “办法”中NEV积分比例设置与国家NEV发展目标比较符合,均是到2020年大约100万辆左右的新能源乘用车目标。但不同车辆类型积分设置需要综合考虑NEV技术指标,如能量消耗率,快充时间,安全性等,而不仅仅是续航里程。

 

2. “办法”中将CAFC积分与NEV积分进行分开核算、分开考核,比较合理,但是整个CAFC+NEV积分核算、交易、抵偿系统过于复杂,不免将产生数据黑洞,滋生数据造假、监管困难等问题。

 

3. “办法”中将NEV正积分抵偿CAFC负积分的管理,并不合理。在该系统里,主要NEV生产企业将至少获得三重利益:1)在自身企业CAFC核算时, NEV获得超级优惠,大幅降低企业本身CAFC核算值,降低达标难度;2)在NEV积分与CAFC积分交易时,NEV正积分可以卖给不达标企业抵偿CAFC负积分;3)在NEV积分交易时,NEV正积分可以卖给NEV不达标企业抵偿NEV负积分。如此一来,大幅提高了NEV生产者的“核算”利益,也稀释了传统汽车节能目标要求,降低了企业传统节能技术升级的动力,可能会造成企业孤注一掷发展新能源汽车,但目前新能源乘用车市场主要受大城市限购驱动,未来是否能被市场自愿性接受,仍待考究。

 

4. NEV积分交易应该在独立系统内进行,不应该掺合到CAFC积分交易系统,这样目标清晰,核算简单,数据容易跟踪,监管难度更小,此外,NEV积分并非只能当年使用,不能结转,在一定年限内结转将更符合企业NEV发展规划。

 

5. “方法”中缺乏对NEV与CAFC积分价值的规定,目前确定换算比例为1:1,但两者在含义上差异较大,CAFC积分价值应该与节能技术升级成本关联,而NEV积分价值应该与NEV综合技术开发应用成本关联,一旦CAFC积分价值与NEV积分价值失衡,又存在交叉交易,NEV发展与传统技术升级,必有一方受到牵连而滞缓。

 

能源与交通创新中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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